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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动公开制度

霸州市融媒体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融媒体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中心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上级部门及本中心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单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单位情况变化,编制霸州市融媒体中心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发布更新目录和相关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方法和时间
    (一)及时向社会公开本中心工作职责、职权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三)及时公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工程招标、大额资金使用、专项经费使用等。
    (四)及时公开新的政策、法规以及政务事项的变化情况。
    (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在霸州市融媒体中心信息公开网等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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